top of page
紋章與香港
本內容僅供參考,並不構成任何專業法律建議。若涉及商業應用等法律問題,請務必諮詢律師。
香港法例對紋章有否提及?
香港法例並無專門針對一般私人紋章(heraldry)或盾徽之全面規管或承認制度。惟在多項與法定機構有關之條例中,設有保護特定法定機構徽章免受未經授權使用或不當使用之規定。
除對法定機構徽章之保護外,另有《註冊外觀設計規則》(第522A章)第12條(關乎盾徽等的證據),規定如下:
在不抵觸《註冊外觀設計條例》(第522章)第8A條之條文下,凡在任何外觀設計上出現任何國家、城市、市鎮、地方、社團、法人團體、機構或個人的盾徽、徽章、騎士勳章、勳章、徽號或旗幟的複製本,則有關申請須包括令處長信納的證據,證明有權就該等外觀設計的註冊及該等複製本的使用給予同意的官員或其他人士已給予該項同意。
我可以在香港的法院申請執行傳統的紋章法(Law of Arms)嗎?
簡而言之,這在法律實務上是非常困難的。
在英格蘭,「紋章法」是一個古老且獨立的民法體系,由特定的「軍械法院」(另譯騎士法庭)(Court of Chivalry)管轄,而非普通的普通法法院。香港法院沒有專門的紋章法庭。
儘管香港法院目前尚未有直接處理相關主張的先例,但法律界的普遍意見認為,傳統的紋章法(Law of Arms)並不屬於普通法(Common Law)的一部分。香港紋章學會亦認同此一觀點。
因此,若試圖單純基於「主張紋章法屬於普通法」來說服香港法院去執行傳統的紋章法規,在實務上成功的機會不大。
值得注意的是: 雖然法院可能不會直接「執行」紋章法,但由紋章主管當局(例如英國紋章院)基於紋章法所作出的紋章授予文件(Grants of Arms),在普通法的一般原則下,通常可以作為有效的證據被法院接納。
bottom of page
